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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电信垄断之辩

发布时间:2020-02-11 06:29:37 阅读: 来源:织带厂家

日前,全国人大终于通过了酝酿长达13年之久、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该法将于 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将对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的积极作用。 对于《反垄断法》的出台,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寄予了希望。该法之所以被一些经济学家和业内人士称之为市场经济领域的宪法,其意义就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可持续发展,避免和防止一些有损市场公平、公开竞争的行为出现,这不仅会伤害整个市场的发展,还会泱及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利益。因此,对于《反垄断法》的出台,消费者所能够获得最直好处,就是不会再遭遇在某个行业和领域中,由于企业的垄断行为存在而恣意地抬高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获取暴利的事件。 其实,对于许多手机、电话、宽带等电信消费者而言,对于《反垄断法》的盼望甚至可以用“望穿秋水”这个成语来形容。之所以要盼望《反垄断法》的出台,就是希望在整个电信通讯市场上,可以打破长久以来由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少数巨头分别垄断了我国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市场的局面,引进竞争机制,最终可以取消一些被强制性收取的固话座机费、手机包月费、漫游通话费等等,再降低本地通话费、长途通话费、国际通话费。这样一来,消费者就可以亲身感受到《反垄断法》颁布出台之后的好处。 但是,笔者在了解了《反垄断法》之后,却要非常遗憾地告诉各位,由于《垄断法》中对于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进行规定和确认,使得一些原来有望被行政垄断的行业再度得到了法律形式的认可和免责。《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样一来,电信、航空、邮政、烟草、能源、电力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就能够继续躺在“行政垄断”的襁褓中获得稳定的经营收益,且还将这一行为“合法化”。 同时,《反垄断法》中对于“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给予了明显的区别对待。对于“市场垄断”,即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垄断者,该法在第十三条、十四条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其从事的行为。但是对于“行政垄断”,该法并未明确规定禁其从事的行为,而是先允许其行为,然后再通过第七条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显然,在《反垄断法》未出台之前,我国市场经济各行各业中都会存在垄断,一些企业也会利用垄断优势来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一些企业的垄断行为被明确禁止了,而那些享有“行政垄断”保护的企业垄断行为却还可以继续实施。就以电信行业为例,如果哪一天中国电信突然单方面帮每个家庭都开通每月收费6元的“来电显示”功能。参照现行的《反垄断法》,中国电信的这一行为是合法的,一是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只是给消费者提供了一项更好的服务内容;二是他尽管为电信行业的垄断者,但是其垄断是受国家和法律保护的。 其实,诸位不要认为我上面的举例不会发生。因为在电信业类似的例子已屡见不鲜。早在去年,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作为一南一北的两家电信运营商,竟然私下签订了一低君子协定,双方互不进入对方所管辖的地区抢夺业务,只在各地所管辖的区域开展相关业务。而双方对此的解释则是为了避免双方的恶性竞争、减少不必要的资源重复投入和建设。表面上这合乎情理,而实际上当初国家对大中国电信进行“一分为二”的初衷就是为了在垄断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现在这一美好初衷却被两家企业私下的城盟之约打破了。 尚有一例。几年前,许多用户在使用手机时,每月都需要交月租费,但从未有“来电号码显示费”一说。之后几年,在人们要求取消“手机月租费”的呼声高涨之下,中国移动们算是顺应民意,就逐步取消了月租费。但好景不长,突然要对之前从未收过费的手机来电显示进行收费,费用也不高,5元/月。说实在话,这习惯了手机一来电就有号码显示,且在手机没有完全单向收费的背景下,没有“来电显示”就得每个电话必接,万一是别人打错了电话,不得浪费手机接听费嘛。于是,许多人只能额外掏出5元/月来保持这一习惯。 当然,对于《反垄断法》本身,由于是新颁布,且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步尝试,对于条款和内容的设置上,不能要求过高。同时,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我们理应给予保护。这些前提都没有错,但是笔者以为,在条件成熟的背景下,适当放开、放宽电信行业的门槛,通过设定一定的审查资质和监管机制,吸引一些企业参与到电信民用市场的竞争,并无坏处。反而能够推动、促进我国相关电信企业的做大做强、技术创新,也能维护消费者利益。行政垄断并非坏事,但作为相关企业则不应该永远都在这把“保护伞”下面不思进取、乘凉纳风。 笔者以为,《反垄断法》的根本就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保障消费者利益。在保证手段和方法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希望在以后的《反垄断法》修改过程中,能更加巧妙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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